老人福利法  福利機構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35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並應冠 以私立二字。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 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