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服務措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33條
住宅主管機關應推動社會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礙。

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得擬訂計畫獎 勵屋主房屋修繕費用,鼓勵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