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服務措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3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 。

前項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之對象、補助項目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