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服務措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31條
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 民間資源提供下列服務:

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三、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

四、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