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服務措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27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