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服務措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25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 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