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服務措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24條
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 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 由當地主管機關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