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服務措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20條
前三條所定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於一定項目,應由專業人員為之;其一定項目、專業人 員之訓練、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