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服務措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9條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 求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

一、住宿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生活照顧服務。

五、膳食服務。

六、緊急送醫服務。

七、社交活動服務。

八、家屬教育服務。

九、日間照顧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前項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 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