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服務措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7條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