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服務措施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6條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 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 、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