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經濟安全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 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