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經濟安全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4條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 信託。
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 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
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