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經濟安全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12-1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 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 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