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11 月 01 日)
第8條
安置機構於執行個案輔導計畫期間,得視個案輔導情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 之二規定,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延長其執行或撤銷安置輔導;或依本 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規定,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並得 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