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 94 年 11 月 01 日)
第7條
安置機構應與少年法院指定之少年保護官共同擬訂個案輔導計畫。

安置機構執行前項個案輔導計畫,應按月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及 個案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結束 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及個案戶籍地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