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7條
矯正機關應於行為人入監後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資料提供戶籍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檔案資料內容,應包括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總刑期、刑期起迄日、罪名或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