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6條
行為人經判決有罪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檢察機關應將判決書或緩起訴 處分書提供行為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