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5條
行為人為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 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住、居所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