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4條
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行為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得委託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 行:

一、行為人於轄區外之矯正機關接受輔導教育。

二、行為人因工作、服役或其他因素申請轉換執行機關,經原處分機關同 意。

三、經原處分機關協調後,同意接受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