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得參酌本條例第四 條第二項所定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