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17條
輔導教育之執行方式,得以實體授課、數位教學或其他方式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輔導教育時,應指派或協調適當人員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