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15條
行為人同時為受保護管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請執行保護 管束法院之少年保護官或檢察機關之觀護人加強督促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