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14條
辦理輔導教育之費用,由行為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 。於矯正機關接受輔導教育者,由執行輔導教育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