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第六條至前條有關卷證資料後,應即妥善 建檔。

前項檔案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