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 86 年 02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之教育宣導內容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項目外,並包含下列事項:

一、於營業場所發現有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情事時,應即通知當 地警察機關。

二、不得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

三、本條例有關救援、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