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2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及一般民眾。

第3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辦理性交易防制教育 宣導工作。

第4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 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第四條加強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第5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與社政、警政、衛生、新聞及 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聯繫、積極推動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第6條
各級學校教師應依本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配合學 生身心發展與教學相關活動,加強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落實執行各 項保護措施。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