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4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 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第四條加強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