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 102 年 09 月 09 日)
第2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及一般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