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22 日)
第7條
法院為本條例第三章事件之審理、裁定,或司法機關為第四章案件之偵查 、審判,傳喚安置之被害人時,該被害人之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 護送被害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