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22 日)
第6條
警察及司法人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詢(訊)問前,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得要求與被害人單獨晤談。

前項社會工作人員未能到場,警察及司法人員應記明事實,並得在不妨礙 該被害人身心情況下,逕送請檢察官進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