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22 日)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警察機關、檢察署或法院對行為人為移送 、不起訴、緩起訴、起訴或判決之書面通知,應建立資料檔案,並通知被 害人所在地或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