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22 日)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被害人因就學、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等因素 ,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遷離住居所,主管機關認有續予輔導及協助之必要 者,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