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22 日)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裁定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應通知法院裁定交付對象戶籍地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