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22 日)
第15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為有安置必要之裁定時,該繼續安置期間, 由同條第一項安置七十二小時後起算。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四十五日內,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繼續安 置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