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22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安置被害人期 間,發現另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 之犯罪情事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或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