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6 月 22 日)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安置被害人後 ,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敘明安置之依據,並告知其應配合事項 。但無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