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救援及保護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9條
警察及司法人員於調查、偵查或審判時,詢(訊)問被害人,應通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於前項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 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