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救援及保護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7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 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 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 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 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