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救援及保護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6條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 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