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附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53條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對象、方式、內容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