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52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軍事審判機關於偵查、審理現役軍人犯罪時,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