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9條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 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處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