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8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 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沒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 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 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