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7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