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5條
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 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 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處三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