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2條
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 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