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1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 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