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罰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 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