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 導。

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